本标准规定了慢性毒性和致癌合并试验的基本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受试物的慢性毒性和致癌性作用。本标准代替GB 15193.17-2003《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 本标准与GB 15193.17-2003相比,主要变化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