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符合安全生产、保证正常供气、保障公共安全和保护环境的要求,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厂站、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监控及数据采集系统等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本规程不适用于汽车加气站的运行、维护和抢修。城镇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