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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的规划和设计, 本着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原则, 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表面直升机场、高架直升机场、直升机水上平台和船上直升机场; 不适用于水上直升机场。直升机野外作业的起降场地可参照执行。 直升机按运行性能可分为三级, 即1 级、2 级和3 级, 分级方法见附录A。 本标准规定的直升机场尺寸适用于单旋翼直升机运行。双旋翼直升机使用的直升机场尺寸应进行个案研究, 其安全区和保护区的基本要求可参照本标准。 民用直升机场飞行场地除应符合本标准外, 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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