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设备的技术要求、图片模式和信息交换格式。 本标准适用于对机动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实施图像取证的设备。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付长青、姜良维、方丽庄、张铿、方艾芬、李爱民、岳玫、秦波、朱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