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法庭科学鉴定时,电子证据数据的获取、检验分析与呈现的通用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法庭科学鉴定工作中,获取、检验分析与呈现电子证据数据。本标准由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提出。 本标准由公安部信息系统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公安部第三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剑卓、郭弘、侯钧雷、金波、黄道丽、沙晶、杭强伟、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