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要求,防治环境污染,减缓生态影响,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港口、航道、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和修造船水工建筑物等水运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应迎循生态安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的原则,制定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预防和应急处笠等措施,保护工程所在地环境。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生态保护要求。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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