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 0306.3—2024 代替SN/T 0306.3— 2018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 Rules of the inspection of export fireworks— Part 3 :Safety Performance Test for Article ICS 71.100.30 CCS Y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 布 2024-12-16 发布2025-06- 01 实施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 定起草。 本文件是SN/T 0306《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的第3 部分。SN/T 0306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 部分:总则; ——第2 部分:产地检验;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 ——第4 部分: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 ——第5 部分:型式试验; ——第6 部分:运输危险性定级。 本文件代替SN/T 0306.3-2018《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与SN/T 0306.3— 2018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范围(见第1 章); b)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 章); c)删除了单个样品含药量检验(见2018 年版的4.1); d)增加了“样品要求”( 见第4 章); e)增加了“燃放试验”(见5.2.1); f)删除了制品热安定性试验、振动试验、碰撞试验后实施的燃放试验(见2018 年版的4.3.3、 4.4.3、4.5.3); g)增加了低温试验(见5.2.5)。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沙海关。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郑西安、江资成、贺鹏、王鹏、刘华兰、赵鑫、余文斌、谭翠微。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6 年首次发布为 SN 0545— 1996《出口烟花爆竹 烟火药剂安全检验规程》; ——2006 年第一次修订并入了SN 0306—1993《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并拆分为5 个部分, 本文件为SN/T 0306.4《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4 部分:安全性检验》; ——2018 年第二次修订将SN/T 0306.4《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4 部分:安全性检验》拆分 为SN/T 0306.3— 2018《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SN/T 0306.4— 2018《出 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4 部分:烟火药剂安全性检验》,本文件为SN/T 0306.3《出口烟花爆竹检验 规程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II 引 言 SN/T 0306《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拟由六个部分构成。 ——第1 部分:总则。 ——第2 部分:产地检验。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 ——第4 部分:烟火药剂安全性能检验。 ——第5 部分:型式试验。 ——第6 部分:运输危险性定级。 本文件是SN/T 0306 的第3 部分,与第1 部分配合使用。 1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3 部分:产品安全性检验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性检验的样品要求、检验和总体评定。 本文件适用于出口烟花爆竹产品安全性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 用于本文件。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T 41644 烟花爆竹 检验检测方法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SN/T 0306.1 出口烟花爆竹检验规程 第1 部分:总则 3 术语和定义 GB 10631、SN/T 0306.1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样品要求 4.1 抽样 在以下特定条件下,可对出口烟花爆竹抽样进行产品安全性检验: a)需要对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进一步确认时; b)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需要时; c)其他有必要时。 4.2 样品数量 样品数量应满足第5 章相关测试项目的要求,具体试验项目样品数量见5.2。 4.3 样品随附资料要求 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a)产品图纸; b)产品化学成份表; c)产品执行标准。 2 5 检验 5.1 检验内容 产品安全性检验内容包括:燃放试验、包件12 m 跌落试验、产品热安定性试验、振动试验、低 温试验、碰撞试验等项目中的一项或几项。 5.2 检验方法和结果评定 5.2.1 燃放试验 5.2.1.1 样品数量 按照GB/T 10632 相关产品分类分级、抽样要求抽取相适应的样本量;按照目的国标准属于专业 燃放类的出口烟花爆竹产品不进行此项目测试。 5.2.1.2 测试条件 测试场地、安全距离等应符合GB 50161 的相关规定。 5.2.1.3 测试方法 按GB/T 41644 的规定实施。 5.2.1.4 试验通过的准则 按GB/T 10632 确定燃放试验的缺陷类型、接收/ 拒收判定数,如缺陷产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 结果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2.2 包件12 m 跌落试验 5.2.2.1 样品数量 以产品出口运输包装件为单位,最少3 件。 5.2.2.2 测试条件 试验设施至少满足如下要求。 a)安全距离应符合GB 50161 的相关要求。 b)试验区应设有安全防护屏障,防护屏障应采用厚度≥ 300 mm 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厚度≥ 1 m 的防护土堤。防护屏障与跌落撞击中心点的距离应≤ 3 m,防护屏障高度应≥ 2 m。 c)试验区边缘与建筑物的最小距离应≥ 30 m,安全操作距离应≥ 8 m。 d)跌落撞击面在不小于600 mm 厚的混凝土基础上固定最小厚度为75 mm、布氏硬度不小于200 HB 的钢板,表面应平整。 e)撞击面的长和宽应不小于运输包装件尺寸的1.5 倍。 5.2.2.3 测试方法与步骤 将样品从(12±0.1) m 高(包装件底面至撞击面之间的距离)处自由下落至撞击面上,每件样品 跌落一次,每次跌落时应改变样品的姿态,使样品箱的正面、侧面和底面分别正对撞击面。 撞击后,应至少等待10 min 并确认安全后再接近样品,检查并记录样品的燃烧和爆炸情况。 3 5.2.2.4 试验通过的准则 如包装件未出现燃烧或爆炸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5.2.3 产品热安定性试验 5.2.3.1 样品数量 以产品出口运输包装件为单位,最少1 件。 5.2.3.2 测试条件 测试条件如下: a)试验应在抗爆间室完成,抗爆间室的结构应符合GB 50161 相关要求; b)恒温设备:能把把温度维持在(75±2)℃的自控安全型恒温箱或性能相当的其他烘箱设备, 并需具有防爆电气特性、通风、热失控保护装置、双重控温、足够大的容积和至少2 个点的温度实时 记录装置。 5.2.3.3 测试方法 室温下将样品放入恒温设备中,测温探头与位于中央的制品或样品中央的管筒外壳接触,测温 探头的引线接到记录仪上,将恒温箱内温度调节到(75±2)℃,保持48 h。记录制品的反应情况。 5.2.3.4 试验通过的准则 若试验未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试样燃烧或爆炸; ——产生有色的烟或气体; ——记录到试样与参比物的温度差≥ 3 ℃ ; ——试样制品外壳或制品包装受损; ——试样出现漏药。 5.2.4 振动试验 5.2.4.1 样品数量 以产品出口运输包装件为单位,最少1 件。 5.2.4.2 测试条件 机械振动试验台:最大负荷(包括夹具)应大于试样的质量,脉冲波形为半正弦波,振动频率大 于20 Hz,最大位移幅值为5 mm。 5.2.4.3 测试方法 打开样品包装件,将一张洁净的350 g 以上的白板纸(用于观察试验后的样品是否漏药,纸的长 和宽应大于试样的相应尺寸)置于包装件底部,封好试样,用夹具将试样固定在工作台面上,并使试 样的重心位于工作台面的中心。 开启机械振动试验台,调整机械振动试验台的振动频率为20 Hz,振幅为2.0 mm, 连续运行2 h 后, 观察并记录试样及箱内单个产品的变化情况。 4 5.2.4.4 试验通过的准则 若试验未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试样燃烧或爆炸; ——产生烟雾或气体; ——试样出现漏药,且试验后收集到的漏药总量超过100 mg ; ——试样的外部受损或单个产品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摩擦类产品包装件内的部分单个产品发生反应,但整个包装件未发生燃烧或爆炸时,该项目的 试验结果为合格。 5.2.5 低温稳定试验 5.2.5.1 样品数量 以产品出口运输包装件为单位,最少1 件。 5.2.5.2 测试条件 恒温设备:能把温度维持在(-30±5) ℃的恒温箱或性能相当的其他低温设备, 并需具有足够大 的容积。 5.2.5.3 测试方法 室温下将样品放入恒温设备中,测温探头与位于中央的制品或样品中央的管筒外壳接触,将恒 温箱内温度调节到(-30±5) ℃,保持48 h。记录制品的反应情况。 5.2.5.4 试验通过的准则 若试验未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试样燃烧、爆炸、分解、变形、散落; ——产生有色的烟或气体; ——试样出现漏药,且试验后收集到的漏药总量超过100 mg ; ——试样制品外壳或制品包装受损。 5.2.6 碰撞试验 5.2.6.1 样品数量 以产品出口运输包装件为单位,最少1 件。 5.2.6.2 测试条件 碰撞试验台:最大负荷(包括夹具)应大于试样的质量,持续碰撞频率可调节到(1±0.1) Hz, 脉冲波形为半正弦波,脉冲持续时间不小(2±1) ms,峰值加速度不小于(490±20) m/s2。 5.2.6.3 测试方法 调整碰撞试验台的脉冲持续时间为(2±1) ms,峰值加速度为(490±20) m/s2。 打开样品包装件,将一张洁净的350 g 以上的白板纸(用于观察试验后的样品是否漏药,纸的长 和宽应大于试样的相应尺寸)置于包装件底部,封好试样,用夹具将试样固定在工作台面上,并使试 样的重心位于工作台面的中心。 开启碰撞试验台,调整碰撞试验台的持续脉冲频率为(1±0.1) Hz,连续运行1 h 后,观察并记 5 录试样及包装件内单个产品的变化情况。 5.2.6.4 试验通过的准则 若试验未出现下列现象之一,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试样燃烧或爆炸; ——产生烟雾或气体; ——试样出现漏药,且试验后收集到的漏药总量超过100 mg ; ——试样的外部受损或单个产品结构发生明显变化。 摩擦类产品包装件内的部分单个产品发生反应,但整个包装件未发生燃烧或爆炸时,该项目的 试验结果为合格。 6 总体评定 试验项目全部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反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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