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评价药品流通企业运营规模及效率、经济效益、服务质量、发展潜力的关键绩效指标体系,引导药品流通企业从上述四个方面追求绩效,并据此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估,准确发现企业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竞争优势,进而提升药品流通行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政府许可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药品委托储存、配送的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