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各设计阶段设计洪水计算和运行期设计洪水复核。江河流域规划阶段和小型水利水电工程的设计洪水计算可参照执行。 本次修订针对近10多年来,特别是1998年大洪水后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吸收和总结不同类型水利水电工程规划设计中设计洪水计算的新经验、新成果,对原规范进行适当调整和补(扩)充。修订后的本规范和原规范内容相比较,总体上是一致的。分总则、基本资料、根据流量资料计算设计洪水、根据暴雨资料计算设计洪水、设计洪水的地区组成、以及干旱、岩溶、冰川、平原及滨海地区设计洪水、水利和水土保持措施对设计洪水的影响共7章14节93条和3个附录。 与原规范相比,本规范主要是将适用范围纵向扩大到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已建工程运行期的设计洪水复核,横向扩大到平原河网区和滨海及河口地区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更加强调设计洪水计算方法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提倡新理论、新方法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相对淡化了对基本资料进行复核的要求;扩展了洪水系列一致性处理的有关方法,将并古洪水纳入历史洪水的范畴;对汛期分期和施工分期的设计洪水计算分别作出规定;以及增加了平原河网区设计洪水、滨海及河口地区设计潮位计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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