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凡利用江、河、湖、库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风景资源,组织开展观光、休闲、娱乐、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的综合影响评价。 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工作,除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