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为适应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需要,规范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制订本标准。本标准主要适用于由水利部所属流域机构签署规划同意 书的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街级以下(含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署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