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换: 本部分适用于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以下简称ME设备)的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 本部分不适用于 ---头灯; —-——GB 9706.19涉及的内窥镜、腹腔镜及其光源; —-——YY/T1120涉及的牙科用照明灯; —--—-GB 7000.201和GB 7000.204涉及的通用灯具; —--治疗用灯; ----具有特殊用途的专用光源,如皮肤病诊断用紫外光、眼科裂隙灯、手术显微镜灯及手术导航系统用灯; ——-—与手术器械连接的灯; —-——GB 7000.2涉及的应急照明灯。 注:见通用标准的4.2。 目的 替换: 本部分的目的是规定符合201.3定义的手术无影灯和诊断用照明灯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专用要求。 代替YY 062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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