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微波热凝设备的术语和定义、组成及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3.1所定义的医疗实践中使用的微波热凝设备的要求(以下简称设备)。组合设备如具有微波热凝功能,热凝功能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理疗部分应满足GB 9706.6——2007《医用电气设备第二部分:微波治疗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