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生物样品放射性测定服务实验室的质量保证与控制和能力评估,包括下述8个方面的内容: 活体测定中活度与测试体模中选定的重要放射性核素的量的准确度,以及离体测定中活度与测试样 品中选定的重要放射性核素的量的准确度; 探测限的最低要求; 最小检测水平和检测范围; 服务实验室报告放射性测定结果的要求; 服务实验室的质量保证; 服务实验室的质量控制; 服务实验室向检测实验室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规程; 服务实验室用户没有规定能力要求时的默认程序。 本标准内容不包括: 由生物样品中分离出放射性核素的详细放射化学方法; 活体和离体放射性活度测量的详细程序; 将生物样品放射性测定结果换算到剂量的生物动力学数据和数学模型; 检测实验室制备和分发检测样品和体模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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