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中通风空调和气体处理系统安全级设备和部件的性能、设计、建造、验收试验和质量保证的最低要求。本标准的目的在于保证核设施中安全级通风空调和气体处理系统的设备和部件在性能、设计、建造和试验方面是可接受的。本标准适用于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通风空调和气体处理系统中的安全级设备和部件。本标准不包括系统的功能设计要求、系统整体规模要求以及系统的运行特性要求。确保本标准的各项要求得以满足是业主或被指定的代理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