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工业合格器材供应单位名单(简称《名单》)的编制原则,要求,程序及管理办法。本标准适用于核工业各承制单位。旨在指导承制单位军、民品生产所需的《名单》编制工作。应用本标准时,允许根据本单位特点进行适当剪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