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轻水堆核电厂设计中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时间响应设计准则,规定了安全分析中操纵员触发和控制核安全有关功能(以下简称安全功能)的可信动作应达到的时间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验证操纵员手动动作所需的响应时间,以防止设计基准事件的后果超过设计要求。 本标准适用的范围,仅限于与导致紧急停堆有关、且按规定在安全分析报告(SAR)中经过分析的设计基准事件所涉及的核安全有关的操纵员动作。 本标准不适用于确定操作规程或培训中的操纵员实际动作时间,也不作为操纵员配备和资格审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