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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组织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a)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 b)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及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旨在增强顾客满意。 注1:在本标准中,术语“产品”仅适用于: a)预期提供给顾客的或顾客所要求的产品; b)产品实现过程所产生的任何预期输出。 注2:法律法规要求可称作法定要求。 必须强调,本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合同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补充(不是替代)。如本标准与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之间有矛盾,以后者为准。 代替HB 9100-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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