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程适用于测量X、γ辐射外照射产生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和(或)定向剂量当量(率)的辐射防护仪器(含监测仪)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检验。光子能量范围为10keV~1.5MeV以及4MeV~9MeV。本规程不适用于医用放射学仪器和佩带在人体上的个人剂量计的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