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噪声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工业噪声许可排放限 值确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技术 要求及合规判定方法。 本标准附录A~附录D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城市安全与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3 年8 月4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10 月1 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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