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保温装饰一体板在建筑外墙外保温工程中的应用,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质量可靠,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以棍凝土、砌体结构为基层墙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粘锚结合的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及质量验收。 保温装饰一体板外墙外保温系统使用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 用 1型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公共建筑与工业建筑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50m,住宅建筑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54m,当使用高度超出限值时,应做为单项工程另行设计; 2 采用n型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公共 建 筑 与工业建筑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24m,住宅建筑的使用高度不应大于27m。当使用高度超出限值时,应做为单项工程另行设计。 保温装饰一体板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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