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7.140 CCS C06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184—2024 代替SF/Z JD0104003—2016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 Assessment of capacity for serving a sentence in the mentally disordered 2024 - 12 - 30发布 2025 - 06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布
SF/T 0184—2024 I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体要求 ........................................................................... 1 5 服刑能力评定方法 ................................................................... 2 附录A(规范性) 评定细则 ............................................................. 3 SF/T 0184—2024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SF/Z JD0104003—2016《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与SF/Z JD0104003—2016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服刑能力评估要点(见4.5); b) 删除了“标准化评定工具简介及其评价”的内容(2016年版的附录B)。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上海市司法鉴定协会。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蔡伟雄、张钦廷、汤涛、管唯、李豪喆、陈琛、潘忠德、张盛宇、刘超、李纯、王书剑、樊慧雨。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 2011年首次发布为SF/Z JD0104003—2011,2016年第一次修订; ——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SF/T 0184—2024 1 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的总体要求和服刑能力评定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被鉴定人的服刑能力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CCMD-3 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ICD 国际疾病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精神障碍 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服刑能力 capacity for serving a sentence 被鉴定人认识和理解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认识自己的身份和未来的出路以及遵循当前行为规范的能力。 有服刑能力 full capacity for serving a sentence 被鉴定人能正确认识所受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未来的出路,适应当前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能力。 无服刑能力 no capacity for serving a sentence 被鉴定人不能正确认识所受刑罚的性质、意义和目的,丧失了对自己当前身份和未来出路的合理认识以及适应当前应遵循的行为规范的能力。 4 总体要求 服刑能力评定应包括两个要件: a) 医学要件为存在某种精神障碍; b) 法学要件为该精神障碍对被鉴定人所受刑罚的认识能力以及应遵循行为规范的适应能力的影响。 进行服刑能力评定时,应从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两方面进行评估,并根据其损害程度评定相应等级。 服刑能力分为两个等级: a) 有服刑能力; b) 无服刑能力。 按ICD或CCMD-3进行医学诊断,评估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 在医学诊断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进行评估: a) 能否正确认识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SF/T 0184—2024 2 b) 能否正确认识罪行、认识自己服刑人员的身份; c) 能否理解服刑期间接受教育的性质和意义,接受服刑改造; d) 能否遵守监纪监规,认识违反监纪监规的后果; e) 能否正常与管教、其他服刑人员交往; f) 能否服从分配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保质保量完成生产劳动任务; g) 是否存在睡眠障碍或影响其他服刑人员的正常就寝休息; h) 日常生活及个人卫生是否自理; i) 对情绪、言语和行为的控制能力,是否存在伤害自己和他人的观念和行为; j) 是否存在言语和行为明显增多或减少; k) 交流过程中思维、情感、言语和行为等状况; l) 自知力是否存在。 5 服刑能力评定方法 服刑能力评定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符合以下任一情况应评定为有服刑能力: a) 精神状态正常,符合A.1的情形; b) 符合A.2的情形,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符合A.3的情形。 符合A.2的情形,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且符合A.4的情形,应评定为无服刑能力。 SF/T 0184—2024 3 A A 附录A (规范性) 评定细则 A.1 精神状态正常 精神状态正常,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按ICD或CCMD-3不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b) 按CCMD-3诊断为“无精神病”; c) 既往有精神障碍,但服刑期间无精神异常表现; d) 伪装精神病或诈精神病。 A.2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 按ICD或CCMD-3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应至少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器质性精神障碍; b) 精神活性物质或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c) 精神分裂症和其他精神病性障碍; d) 心境障碍; e) 分离性障碍; f) 应激相关障碍; g) 焦虑及恐惧相关障碍; h) 强迫及相关障碍; i) 躯体形式障碍; j) 人格障碍; k) 冲动控制障碍; l) 神经发育障碍; m) 未特定的精神障碍等。 A.3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有服刑能力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有服刑能力,应同时具备以下情形: a) 能正确认识自己所受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b) 能合理地认识自己的身份和未来的出路; c) 能适应当前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A.4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无服刑能力 能建立明确的精神障碍诊断,无服刑能力,应具备以下任一情形: a) 不能正确认识自己所受刑罚的性质、目的和意义; b) 不能合理认识自己的身份和未来的出路; c) 不能适应当前应遵循的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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