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的内容、程序、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地块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地下水及其他环境污染物修复工程效果的评估。本标准不适用于放射性物质、致病性生物的污染地块、矿山及农业用地污染治理修复工程的效果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