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规定了安宁疗护的服务原则、服务对象、服务人员及职责、服务设施及设备、服务流程及内容、质量检查与改进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的专属病区[以下简称“安宁疗护机构(病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