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适用于在上海市注册经营新车(整车)销售的各类汽车销售企业,包括并不限于授权经销商、非授权经销商、供应商线上销售、网络销售平台和商超体验店,其他新型新车销售模式的销售服务管理参照本规范执行。对在上海地区经营新车销售但无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企业,应当予以劝阻或制止,或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确保汽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汽车经销商的相关制度文件内容与本标准不一致的,鼓励使用本标准。消费者可要求将本标准的相关内容写入汽车买卖合同,经销商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