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连续测量的电子体温计的性能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由电力驱动的设备,无论是用网电源还是内部电源供电。此设备能够装备附加的指示装置、打印装置和其他辅助装置。这些附件的要求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预期用于测量皮肤温度的温度计不在本标准适用范围内。本标准并不打算排除基于其他测量原理的设备的适用性,这些设备在连续测量人体温度时能获得等同的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