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眼科镊的形式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与储存。本标准适用于夹持眼部软组织、滚挤沙眼颗粒、拔除倒睫毛、摘除晶状体和夹持囊肿用的眼科镊。本标准代替YY/T0295.6-1997《眼用镊》、YY/T0295.7-1997《虹膜镊》、YY/T0295.8-1997《固定镊》、YY/T0295.9-1997《沙眼镊》、YY/T0295.10-1997《睫毛镊》、YY/T0295.11-1997《晶体囊镊》和YY0074-1992《睑板腺囊肿镊》。 本标准与原标准的区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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