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核设施局部空间移动式空气净化装置的外观、材料、结构、性能、试验、检验、标记、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技术要求。本标准适W于核设施周部空间,放射性气载污染物(放射性气溶胶、放射性碘)的移动式空气净化装置的设计、生产、检验、贮运。非核设施局部空间移动式空气净化装置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